公司私自调岗 员工辞职获赔
来源:北京晨报2014-01-11 日期:2014-02-21 浏览

在未经同意下,服装公司私自将员工小张的工作地点变更,小张不满提出辞职,并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。近日,海淀法院审结此案,认定公司此举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,判令赔偿6250元。

私改工作地点引矛盾

小张于2011年4月入职一家服装公司,开始在该公司海淀店担任销售员。2013年4月,公司通知小张改换到密云店工作,但家住海淀的小张感到密云离家太远,几次找公司协商希望留在海淀店工作,但都没有获准。于是几天后小张提出辞职,并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。

公司表示,虽然知晓小张家住海淀且向单位表示过调岗安排不合理,但单位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进行调整,因此小张没有理由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,经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小张的工作岗位、工作地点。鉴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调换工作地点取得了小张同意,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,所以调岗行为属于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。最终,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向小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250元。

员工被迫辞职可索赔

针对此案,法官表示:经济补偿金是《劳动合同法》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,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,但如果出现“被迫辞职”情形,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,这些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、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、拖欠克扣工资等。

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。上述案件中,小张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、工作年限为2年零3天,故公司应支付小张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两个半月工资的数额,即625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