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报酬
来源:中工网——《劳动午报》2014-01-13 日期:2014-02-21 浏览

张志礼:去年10月,我被公司招聘为修理工。入职时老板说每月工资2000元,并且包吃包住,根据流水线缝纫工的提成给我平均奖。但近日发奖金时才发现,吃住都要扣一部分钱,奖金也比平均奖低很多,我想找老板理论,但翻看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才发现,里面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,请问单位这么做对吗?

陈国柱: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劳动合同期限;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劳动报酬;社会保险;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由此可见,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包含这一内容,所以您单位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。

针对您的具体情况,因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定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;协商不成的,适用集体合同规定;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,实行同工同酬;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,适用国家有关规定。

张志礼:公司与我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,却让我试用两个月,这合法吗?

陈国柱: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。因公司与您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,所以您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。